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0页(99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的,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具体规定了民事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负担原则:①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诉讼,应当依法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依照规定的标准交纳;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按照支出的情况交付。②案件受理费征收标准:离婚案件每件收10元至50元,其涉及财产分割的,不另收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5元至20元。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收费:不满1000元的,每件收3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收费;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2%收费;超过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均按0.1%收费。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③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审理终结,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负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之;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④诉讼费用的免交、缓交和减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提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⑤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该收费办法试行至1989年6月29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所取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