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灌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7页(532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180条规定,为了协调、计划、建设和实施灌溉、排水和其他靠国家资金施工的水利工程,可以建立一个灌溉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工程都应该按土地改革计划加以实现。第181条规定,从国家和其他公共单位兴建的灌溉工程中得到好处的土地将用于土地和发展农业的目的,在属于家庭小块土地和农业合作社优先的条件下,将适当协调小块土地的分配以便按国民生产的利益有效利用由于灌溉工程恢复活力而得到的资源。保留一切对建立试验田、工厂、商店、学校、办事处、居民点和其他公共福利所必需的土地。第182条规定,当政府决定有计划地利用一个地域或小地域的资源时,将宣布该地域为集体发展区。第183条规定,在下令征收本区或一些一定要开发或为本区开发作补充的地区,以及那些为了利用和扩大灌溉体系、其他水利工程和其他组织用水而实施的基本工程受到影响的地区的同一个法令中,政府可宣布这些工程必需的公有水为水力储备。第184条规定,在有水源的地方或在受已划归水力储备的水流制约或穿越的地方,事先未经政府许可,不得实施汇流、引流、截流、改道和其他类似的工程,同样不得实施那些要更改截至宣布建立水力储备时上述地方所沿用的用水办法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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