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8页(1981字)

1991年3月1日生效,本规则旨在提供有高效管理的仲裁服务,世界许多仲裁机构均与美国仲裁协会有合作协议。当事人选择该协会仲裁应有仲裁合同,在合同中应写明据本仲裁规则仲裁,所设想仲裁员(1人、3人或多人)、仲裁地(城市和/或国家)和仲裁语言。本会鼓励当事人直接与本会接触。当事人有委任仲裁员的广泛选择权,可有由本会委任,双方各委一名、再由他们委出第三名等方式。当事人可要求本会提供仲裁员名单或建议组成仲裁庭的其他方式,也可考虑调停或调解。

《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共40条。正文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则可作调整,适用法律优于本规则,本会承担仲裁行政管理之职。除本条外,正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仲裁开始,含仲裁通知、索赔、反诉和索赔修正等3条。规定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会行政员和被申请人,附仲裁需求、当事人名称住所、仲裁条款或协议、争议所涉合同、索赔、补偿需求、仲裁员人数、地点及语言。收到通知之日视为仲裁开始。申请人45日内应答辩或反诉,并回应申请人其他建议。仲裁期间,双方均可作修改、补充,但不得超越协议范围。

第二部分仲裁庭,含仲裁员及其委任、质疑、替换等11条。规定无协议时,除行政员认为三人庭更合适外,采独任庭。双方协议指定仲裁员后通知行政员,仲裁开始60日内无法产生,由行政员应当事人要求作出委任,并指定首席仲裁员。被委任仲裁员国籍应与当事人有别。仲裁员应公正而独立,事先向行政员透露可能影响履职事由,委任后向当事人和行政员透露该事由及其详情。委任仲裁员15日内,当事人可向行政员提出质疑,并说明理由。行政员应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同意时该仲裁员应退出,另一方不同意或该仲裁员不退出时,由行政员决定。行政员支持质疑、仲裁员退出或死亡时,应予替代。三人庭中一名仲裁员未参与仲裁,其他两名可决定是否继续仲裁。

第三部分一般条款,含仲裁代理人、仲裁地点、语言、管辖、仲裁方式、期限、通知、证据、审理、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专家、延误、审毕、放弃规则、裁决、适用法律、终止原因、解释或更正、费用、保证金、保密、免责、规则的解释等。规定当事人可由代理人代表。仲裁地先由行政员提出,经60日协商,由仲裁庭确定。仲裁语言应与仲裁协议一致,非该语文文件应附译本。仲裁庭有权传召证人,检视证物或文件,并决定管辖权和合同有效性。索赔的仲裁应在仲裁开始45日内确定,反诉的仲裁应在提出后45日内确定。仲裁方式由仲裁庭决定。通知和文件应以空邮送达,传真、电传、电报亦可采纳。收件次日起算,期间节假日计算在内,期末则顺延。提出主张者有举证之责。当事人应提供文件和证据。开庭应提前30日通知。开庭15日前,当事人应提供证人姓名住所、主要证词、语言,行政员应安排翻译和记录。仲裁可不公开,盘问方式,证据的可接受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由仲裁庭决定。

应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当事人也可请求司法保全,仲裁庭可委任专家提交专项报告,当事人可作书面或口头质询。被申请人限期未答,未出庭,未举证又无适当理由,不影响仲裁。申请人未出庭、未举证,则审理结束。应当事人要求或仲裁庭认为必要,可恢复审理。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未及时提出反对,视为放弃权利。裁决采取多数原则,经当事人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决定程序问题。裁决不公开,具终局性,有约束力,应及时履行。裁决应说明理由,经多数仲裁员签署,注明时、地。

仲裁庭可作出终局裁决或部分裁决。裁决适用双方指定的实体法,并考虑合同和行规。除双方同意外,仲裁庭不得强调和解或以公允良善裁决。当事人和解,仲裁终止。应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可作记录,但不说明理由。仲裁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终止。裁决30日内,当事人可要求解释裁决、正误或补充裁决,仲裁庭认为适当应在30日内达成。

裁决应含仲裁费用及其分担,包括仲裁员、专家、行政员费用,胜诉方合理承担律师费。仲裁员收费依案情而定,在仲裁开始前确定。当事人不同意,则由行政员决定。行政员可要求申请人预交仲裁保证金。30日未交,可通知被申请人预交。不交时,则仲裁搁置或终止。裁决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当事人。仲裁员不得泄露仲裁内容。仲裁员或行政员的仲裁行为或不作为免受追究。本规则由行政员负责解释。

美国仲裁协会行政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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