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86页(959字)

化学物质侵入生物体内所引起的生物体损害的程度。毒性的大小可通过临床方法、动物试验或其他方法测定。毒性指标可以是整体的、器官的、组织的、细胞的、亚细胞的或分子水平的,而且与测定方法有关。评价某物质的毒性时,按染毒时间长短分为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这些称为一般毒性。物质的致敏性、诱变性、致癌性、致畸胎性,称为特殊毒性。毒性作用即指毒物进入或接触生物体后所造成的正常生理机能的损害。毒物的毒性作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生理生化过程,目前认为毒性作用都是由毒物或其代谢物与机体的某些分子结构产生生化反应而引起的。这些分子结构可分为特异性结构(如受体)和非特异性结构(如任何组织细胞)。大多数毒物的毒性作用属特异性的。通常依据毒物的作用部位将毒性作用分成两类:①局部作用,如腐蚀性毒物(酸、碱对皮肤、胃肠道的腐蚀作用)、刺激性气体对呼吸道粘膜的作用等。②全身作用,毒物经吸收分布后,使正常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

毒物的毒性强弱用毒性等级来衡量。毒性等级依据致死量来表示:足以引起试验生物群体中90%左右的生物死亡的毒物剂量称致死量;仅能引起个别生物死亡的最低剂量叫最小致死量;引起全部生物死亡的剂量叫绝对致死量;最常用的为“半数致死量”(简称∠D50),即在试验的生物群体中能引起半数生物死亡的剂量。毒物种类较多,毒性各不相同,为了便于研究毒物对人或动物的损害程度,依据毒物对人或动物致死剂量或半数致死量(∠D50)的大小,将毒物的毒性分成六个等级:①极毒,系指对人致死量小于0.01克/公斤体重;大∠D50小于0.5毫克/公斤体重的毒物;②剧毒,系指对人致死量小于0.05克/公斤体重;大鼠∠D50小于1毫克/公斤体重的毒物;③高毒,系指对人致死量为0.05~0.5克/公斤体重,大鼠∠D50为1~50毫克/公斤体重的毒物;④中等毒,系指对人致死量为0.5~5克/公斤体重,大鼠∠D50为50~500毫克/公斤体重的毒物;⑤低毒,系指对人致死量为5~15克/公斤体重,大鼠∠D50大于500毫克/公斤体重的化学毒物;⑥微毒,系指对人的致死量大于15克/公斤体重,大鼠∠D50大于5000毫克/公斤体重的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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