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87页(1987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渎职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性措施。渎职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自身职务过程中,违反职责义务,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包括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等34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罪案和《刑法》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等刑事罪案。

渎职案件的立案条件 除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条件外,还应根据《刑法》第九章对每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掌握具体的立案条件。其中,有些具体的罪名立案时涉及到数额和数量标准问题,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渎职罪有关罪名的立案数额和数量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如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规定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对《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规定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对《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规定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对《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规定为: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渎职案件的侦查难点 主要有:①作案方式通常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查证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难度较大。②渎职案件有严重的危害后果,有些案件发案后危害性尚未控制住,侦查人员既要设法控制危害性,又要勘验现场,侦查取证,情况复杂。③发案领域广泛,并带有明显官僚主义腐败特性,侦查取证难度大。④在具体案件性质上,法律规定大都较为原则笼统,罪与非罪界限较难区分。⑤侦查过程干扰阻力大,行为人反侦查能量大,案件本身侦查难度大。

渎职案件的现场勘查 应注意:正确研究现场的种类,根据不同类型的现场特点,觅获重要证据;判明事件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发现和收集可疑痕迹、物品,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了解和研究行为人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人数、个人特点、主观责任及周围群众耳闻目睹的情况等。

渎职案件的搜查与扣押 搜查是侦查渎职案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措施,特别是对于侦查枉法追诉、裁判案等有重要作用。搜查中应注意那些不引人注目的部位和物品,冷静观察,细心沉着,发现破绽,全面查获证据。搜查时应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全面记录和多方固定证据。对搜查发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各种物品,应依法扣押。

渎职案件的侦查策略 渎职案件行为人多想方设法逃避侦查,或设置阻力和障碍、隐匿毁灭证据、伪证陷害、嫁祸于人等。还因为行为人具有职务权势,往往使知情人不敢举报、证人不敢作证,因而渎职案件虽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但其侦查工作却相当艰难。故在侦查策略方法上应注重以下几点:①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渎职案件的责任往往涉及数人,有的是共同犯罪,有的是证人或知情人也有一定的责任,这些人之间的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均不相同,故在承担责任上也会有矛盾,而且行为人与被害人、证人等相互之间也存在各种矛盾。侦查中要注意发现各种矛盾,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各个击破。②避实就虚,攻其不备。渎职案件的行为人往往利用职务和特权,破坏犯罪现场、威胁或利诱知情人、证人进行串证、伪证活动,掩盖犯罪,给侦查造成困难。侦查时应先避实就虚,攻其不备的薄弱环节,打开缺口后再乘虚深入地进行侦查取证。③迂回进攻,步步进逼。渎职案件的行为人几乎都在发案后为自己充分准备好了开脱罪责的辩解,并对直接证据精心设置了反侦查的障碍,故侦查时一般不应急于先取直接口供和其他证据。一般宜采用迂回进攻的策略,先易后难,先外后内,先查次要问题、再查主要问题,先尽可能收集各种间接证据,一环紧扣一环、一步紧追一步地逐步缩小包围圈,最后逼取直接证据。④重点进攻,全面查证。即对全案性问题的重点或某一情节、某一方面案件事实的关键性问题和证据,要作为进攻的重点目标尽一切可能地短期突破,然后紧紧抓住战机全面收集证据,以快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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