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征地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6页(422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21条规定,所有对村社和公社土地的征用都应通过总统命令并给予赔偿来进行,赔偿额由国家财产部估价决定,国家财产部在估价时,应考虑按土地被征用时的最后用途来确定被征用土地的交易价值。第123条规定,如果征用是部分的,而且是属于集体开发的或公用的农田,居民点得到的赔偿费将用于购置土地,以完整村社的耕地,或根据社员大会制定并得到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的农牧业发展计划,把赔偿费直接用于生产性投资。第125条规定,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必须在一年执行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的集体或个人投资计划,否则村社社员个人或集体都有权追回赔偿现金。在执行投资计划的同时,基金会应向村社社员提供赔偿费的利息和农民生存必需的款项。第126条规定,当被征用的土地没有用于有关法令指出的目的,或在5年内仍未发挥原先规定的作用时,土地将成为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的财产,并不得要求归还已交付的赔偿费或赔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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