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土地私有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9页(470字)
乌兹别克斯坦1924年加入苏联。1991年5月宣布独立后,推行私有化制度。1992年1月颁布《所有制法》、《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赋予企业、农场、农庄独立经营和支持个体经济法》,7月颁布《农业法》、《土地法》。1993年政府通过《加强农业改革的决议》等。上述法律规定:公民、非国家法人、外国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的主体,有权购买实行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的财产;政府要把所有国营农场分阶段地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改造成为其他形式的非国营生产企业;农业生产部门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基本途径是实行承包制、租赁制,或者发展个体农户家庭宅旁园地生产基地和个体私人农场;政府可把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土地租赁给农民、私人农场经营耕作;对因实行非国有化与私有化被裁减下来的农业工人要进行重新安置,防止失业。1992年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私有制同其他所有制一样不可侵犯并受国家保护;所有者根据其意愿占有、使用和支配属于他的财产;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全国的财富,应由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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