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出租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3页(204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29条规定,农业出租人有下列权利:(1)按照他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章条款的范围进行检查和观察;(2)有权建议改变对土地的使用,或改变所种植的庄稼或谷物。(3)在考虑了农业承租人的财力和他取得贷款条件之后,有权要求农业承租人在他的农地采用良好的种田方法以保护农地,改进土壤的肥力以增加其生产能力;(4)抵押预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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