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承租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3页(354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27条规定,农业承租人的下列行为被视为非法:(1)如果第一个农业出租人所出租的土地足以使农业承租人及其家属完全从事耕作,而后者背着第一个农业出租人,并未经其同意耕种另一个农业出租人的土地并签订合同,或者取得并亲自耕种一个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2)在其租用土地上使用第二承租人。第28条规定,农业承租人由于下列原因在农业年度期间可以终止租借期:(1)农业出租人或其代表对农业承租人及其任何直系亲属进行残酷的、不人道的或无礼的行为;(2)农业出租人强迫农业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干任何劳动或干同农活无关的劳动;(3)农业出租人或其代表对农业承租人或其任何直系亲属进行犯罪行为;(4)由于对他及其家属有更加有利的情况而自愿放弃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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