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3页(496字)

法院对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宣告婚姻无效之诉、确认当事人间婚姻存在与否的诉讼以及同居之诉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的程序。家庭事件属于人事诉讼(见人事诉讼程序),家庭事件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由于家庭事件程序是处理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程序,所以,与民事诉讼的通常程序相比,家庭事件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在民事诉讼的通常程序中,以辩论原则为基础,以职权审理原则(见职权主义)为例外;而在家庭事件程序中,实行职权审理原则的范围非常广泛,辩论原则受到限制。另外,家庭事件程序还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权限的限制、诉讼代理人(见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禁止与其他诉讼合并、不得提起反诉、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场、对缺席判决的排除或限制、检察官参与诉讼等。在我国,家庭事件主要是离婚以及确认婚姻关系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庭事件未单列审理程序,只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但为适应案件的特点,在诉讼程序上作了特别规定,如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原则上仍应出庭,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表达本人意思的书面意见。再如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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