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2页(1317字)

仲裁的一种。技术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对该纠纷进行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未将技术合同纠纷仲裁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作实质性的区别,同样是由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来负责处理。在中国,技术合同纠纷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种,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将其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作了区别。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主要适用于因经济合同发生的争议,技术合同纠纷仲裁则适用于因技术合同发生的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在民事权利和义务上产生的争议,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主要适用《技术合同法》。不过,在中国技术合同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实行的是技术合同纠纷仲裁双轨制,即技术合同纠纷仲裁既可以由技术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处理,也可以由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处理,但从仲裁实践看,技术合同纠纷仲裁绝大多数是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负责。至1995年7月,在中国,适用于技术合同纠纷仲裁的争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争议及因价格酬金和使用费显失公平的技术合同纠纷。此外,其他合同中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也可适用技术合同纠纷仲裁。负责技术合同纠纷仲裁的专门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设立于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或者工业行业协会中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审理技术合同纠纷在程序上主要适用《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技术合同纠纷仲裁程序过程如下: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知被诉人应诉或反诉,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是:调查取证(对某些特殊的技术合同争议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有关机关对技术权利的有关问题作出结论),当事人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依法裁决。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通过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对仲裁决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合同仲裁还实行仲裁监督制度,即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第46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各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仲裁机构变更仲裁决定或者重新裁定。各仲裁机构对本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重新仲裁的,应当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审批。”技术合同仲裁监督制度的实施,对保障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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