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2页(60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202节规定:(1)内政部长应当在公众参与下并在遵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期限的前提下,编制、保存土地利用规划及在适当的时候修订此种土地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对公有制的某块土地或某地区的使用作出规定。对所有的公用土地,不论是已被分等定级的、撤销的、弃置不用的或者另被划定用于几种用途的,均应当编制土地利用规划。(2)农业部长在制备或修订各种土地利用规划时,应注意与为国有森林系统内的土地制订的与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纲要或与印第安部落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要相一致的各种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并考虑到在业经批准的部落土地资源管理纲要中所规定的各种对策。(3)在本法施行之日,应对所有的公有土地的分等定级或所有土地利用规划,按本节所规定的土地,利用规划进程中加以重新审查。而且,所有的公有土地,不论是否已经对它加以分等定级,均应纳入据本节规定制订的土地利用规划之中。(4)该部长可据下述规定发布管理决定,以实施据本节规定制订的或者修改的各种土地利用规划:禁止将某土地利用规划内的土地用于一种或数种主要用途的管理决定,可由该主管部长或他所授权的人据本节规定重新加以考虑、修改或通过审议废除之;禁止将面积为10万英亩或超过10万英亩的公有土地用于一个或几个主要用途,且禁期达2年以上的管理决定或据管理决定采取的行动应当由该部长呈报参议院和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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