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56年生产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6页(323字)
1956年3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3次常委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章程分总则、社员、土地、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股份基金、生产、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劳动的报酬、财务管理和分配、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管理机构、附则等12章,共82条。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随着生产发展,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取消报酬。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应公有化。
上一篇:中国1954年初级合作社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