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湿地保护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2页(246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沼泽地或洪水淹没区应被视为湿地。(2)湿地的划界应有适当立法规定。(3)所有对湿地有影响的活动须经预先审批或特许。(4)流域机构和有关环境管理部门应协调它们的活动,以便有效地保护具有生态或美学意义的湿地。(5)流域机构可根据环境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将湿地辟为特别保护区,以保留和保护湿地。(6)流域机构可根据环境部门预先提出的报告,对被认为是不良的湿地采取排干行动。流域机构也可根据公共利益采取这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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