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9页(445字)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之一。这一原则首先表现为要便利原告起诉,这是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告行政机关始终处于管理者的主动地位,原告方当事人则处于被管理的服从地位。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确定管辖时,当然要优先考虑便于原告参加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在规定地域管辖(见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时,除了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外,还针对特殊情况,作了特殊规定。例如,在该法第18条中就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由原告人选择管辖法院投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便利原告诉讼的原则。其次,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便民原则,也要体现便于被告的应诉。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是当事人一方,在便利原告基础上,也要考虑便利被告方的应诉和履行诉讼义务。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就使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较为方便地应诉。当然,还要考虑便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