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拉机安全架经营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5页(374字)

新西兰1967年《拖拉机安全架条例》规定:(1)打算制造并销售或仅销售安全架或安装安全架于农用拖拉机上的任何人,除了就特定的机架,根据该法21B条获得的批准证书仍处在有效期者之外,均可向核准试验单位提出申请。(2)申请报告应附有:必须有清晰的计划安装于某一拖拉机型号的安全架和安装件图纸;用于制造架的全部材料的详表;打算安装安全架于其上的拖拉机的名称和型号详表;申请者所知道的任何已完成的安全架试验或基本相似设计的试验的详细报告。(3)申请者应提供核准试验单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4)为了完成本条例所述的试验及完成所要求的检查,核准试验单位认为必要时,申请者应该向核准试验单位提供安全架及本条第(2)项详表中包括的拖拉机。申请者并应按部务秘书与核准试验单位商定的试验检查费收费标准付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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