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7页(883字)

物证照相的常用手段之一。利用滤色镜对透过光线的选择特性,使被摄物体上的某种颜色在影像中获得增强或抑制的一种特殊照相方法。滤色镜是由不同颜色的光学玻璃制成的摄影器材,它对各种不同波长的光线有限制、吸收、通过三种作用。当把某种颜色的滤色镜附加在摄影镜头前,它只允许同自身颜色相同、相近的色光通过,在感光底片上曝光获得高密度,在反转成正片后呈现为浅色调,从而使该种颜色得到有效抑制;而与滤色镜颜色相反(互补)的色光被滤色镜吸收或部分吸收,不能在感光底片上曝光而呈现低密度,在反转成正片后呈现为深色调,从而使该颜色得到增强。这就是滤色镜自身的“同色通过、异色吸收”的特性和照相效果上的“同色抑制、补色增强”规律。不同颜色的滤色镜所能通过、限制或吸收的色光如下表所示:

在分色照相时,按照“同色抑制、补色增强”的规律,根据拍摄目的选用适当颜色的滤色镜附加在摄影镜头前即可。例如蓝色字迹和红色印章印文重叠时,若单独突出蓝色字迹,可以选用红色或橙色滤色镜,取得消除红色印文干扰,只拍下蓝色字迹的效果;若要单独突出红色印文以供检验,则选用蓝色或绿色滤色镜即可。

由于滤色镜要吸收部分光线,而且感光片对不同色光的感受能力存在差异,所以在使用滤色镜进行分色照相时,应增加曝光时间。滤色镜的补偿曝光倍数称为滤色镜的因数。将不加滤色镜时测得的正常曝光时间乘以滤色镜因数,即为加用该滤色镜时的曝光时间。如中黄滤色镜的因数在日光条件下是2.5,倘在这种光照条件下正常曝光时间为1/125秒,加滤色镜后的曝光时间应为1/125×2.5=1/50秒。滤色镜的曝光因数同其自身颜色深浅、光照条件及感光片性能均有关联。部分常用滤色镜在不同条件下的因数如下表所示。曝光因数通常在滤色镜上标明,如未标明或选用不常用的滤色镜时,应事先通过试拍,测准因数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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