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5页(907字)

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主持下,控诉和辩护双方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得到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责轻重,以及如何依法处刑等问题阐述自己的意见,并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继法庭调查之后的一个重要庭审阶段,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主要形式,是诉讼程序民主性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让控诉和辩护双方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的发言顺序是: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辩护人进行辩护,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第一轮发言后,还可以针对对方的观点互相辩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就刑事部分辩论后,应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辩论。审判长应当积极引导法庭辩论正确地进行。控诉和辩护双方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的适用,如果存在分歧,应当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针对对方的错误观点准确地予以反驳,而不应回避矛盾。另一方面,对于与案情的认定和定罪量刑并无影响的枝节性问题,则不应争执不休,更不能在辩论中进行人身攻击或纠缠于对方的语言失误。如果出现这些情形,审判长应及时引导和制止。对双方的辩论发言,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并采纳他们的正确意见,防止先入为主。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或者辩护人提出拒绝担任辩护人时,审判人员应予准许。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需由人民法院为他另行指定辩护人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经过法庭辩论,法庭认为案件事实已辨明,责任已清楚,即可由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