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空地出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0页(471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51条规定,所有未进行土地分配的计入国家土地资产的土地都可出租。第52条规定,出租的土地按照由土地管理局制定并经农业和国家财产部批准的租金表以1个生产年度为期计算租金。第53条规定,资产土地的租用人员只能是享有分配土地权的经营者。租用地的最高额包括租用人员自有土地不得超过本居民点中等农户的土地数额。第54条规定,出租土地的工作由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每年不迟于9月1日进行。第55条规定,租用人必须:(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土地租金;(2)用自己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劳动直接经营土地。第56条规定,生荒地、树根地、荆棘丛生地和其他这类土地可以以1个生产年度为期免费提供给享有分配土地权并愿意清理和耕种的人员。这些土地可以在以后的生产年度租给同一经营者,直至该土地进行分配为止。第57条规定,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成员对未租出的国家土地资产的土地负有经济责任。第58条规定,乡税务员每年预先收取出租空闲资产土地的租金,并在不迟于收款之日起的1个月内进行结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