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分配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9页(380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41条规定,土地获得者必须:(1)以自己的劳动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劳动直接经营分得的土地;(2)要有所分土地居民点的户口或有其他地方的户口,但土地的距离应不致影响其进行耕种;(3)要向国家土地基金按时交纳分给他们的土地所欠的地金;(4)要将分给他们的土地专门用于农业目的;(5)要交纳土地税和支付所分得土地的其他义务。因战争和人民解放部队中致残而丧失50%以上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免交直接经营所分得土地和居住在所分配土地的居民点的税务。但对他们的家庭成员及其继承人不免去这些义务。第42条规定,土地获得者从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发出文件之日起,持续20年有权占有和利用该土地。他们即使提前付款除向保加利亚农业合作银行抵押外,对所分得的土地也包括自己的土地都不得进行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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