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分配地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9页(347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43条规定,土地获得者对分配给他们的土地按该地计入资产时的估价付款,在开始占有土地时先付5%的地金,其余的在20年之内按每年平均数无息付款。迄今所有分得土地地和行将分得土地的在战争和反法西斯斗争中的受难者:残废军人、寡妇与孤儿,按照计入土地资产的估价减50%支付。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获得者,在他们入合作社后,对从土地资产分得的土地按减价40%付款。此项减价不适用于上述的土地分得者。第45条规定,在严重受灾的情况下,土地管理局所属土地分配委员会可以延期不超过1年收取有关种植地区的年度交款。第46条规定,在土地获得者和建立庭院者全部付清他们所分得土地的地金之后,土地管理局向他们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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