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山区土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8页(202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39条规定,在山区、自然因素(如气候、高度、斜度、偏僻等)不利的条件下,根据申请,可分给来自山区农村、具备一定知识的青年农民家庭每户约合耕地面积为10公顷的土地,并要求他们以书面保证进行经营,从事繁殖牲畜并为此合理开发土地。以上述规定的土地,从市、乡政府控制的土地中拨出。根据市、乡政府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土地所有权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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