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4页(620字)

又称审判笔录。是对法庭全部审判活动所作的文字记载。法庭笔录应按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序记载,其内容一般包括:案由;开庭的起止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和对回避申请所作的决定;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辩护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和被告人的回答;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和他们回答的内容;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和他辨认的情况;当事人等对书证、勘验笔录等发表的意见;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辩论发言的主要内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宣告判决的情况和当事人在宣判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等。

法庭笔录是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重要诉讼文书,有利于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审查法庭审判活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进行。制作法庭笔录要求内容准确、全面,字迹清楚,段落分明,力求按照原话记录。法庭笔录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还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时,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如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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