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河流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1页(333字)

法国《国有河域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第3编规定:(1)国有江河不可被转让。(2)禁止损坏、摧毁、拆除在可供航行、漂浮江河和运河上及其两岸为航行和拉纤的安全和便利建造的构造物。(3)无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国有江河上实施任何工程,也不得从这些江河中取水,违反许可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1千至8万法郎的罚款。(4)修建在国有江河上的取水点和其他设施,即使拥有许可证,也可以随时被修改或取消。(5)严禁在国有江河、湖泊及其航道的沿岸新建构造物或者允许任何妨碍水流和航行的构造物存在。(6)严禁向国有江河中投弃任何危害健康的物质以及可能阻塞河床,造成淤积的物品,违者可被处以1千至8万法郎罚款,并从事复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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