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发展事业强征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3页(526字)

英国1971年《城市规划法》第112节第1条规定,若该大臣为了能确保通过开发、再开发或改进,以及在某部分地区采用某种办法、在另外一些地区采用其他办法,使某土地或某土地所在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协调发展,应征用该土地;或为了公益,将某土地与上款所述土地一起占用是有利的;为了将某地区或其他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开发或再开发,为了为这些地区提供重新安排工业布局及人口分布的机会,或在该开发或再开发的过程中,重新安排公共空地的机会,有必要征用某土地;为了使某土地所在地区能达到恰当的规划所规定的目的,立即征用该土地是有利的,则该大臣得授权适用本节规定的地方当局,强行征用位于其辖区内的上述土地。第2条规定,若据本节第1条规定,该大臣有权授权适用本节规定的地方当局强行征用某土地,则在经必要的协商之后,他可以授权本法所定义的另一地方当局强行征用该土地。第3条规定,该大臣在据本节第2条规定发出授权证书之前,应:(1)若该土地系位于一郡级市辖区内的土地,则与该郡级市议会协商;(2)若该土地系位于某郡辖区内的土地,则与该郡议会及所在区议会协商;(3)若该土地系位于伦敦市辖区内的土地,则与该市议会及大伦敦议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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