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改土地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3页(313字)

缅甸《土地国有法》第38条规定:(1)总统如认为在某地区种某种作物或在某地区按照规定方法利用土地对国家和农民有利,可以按自己认为适当的意见规定种植该作物或按照规定方法利用土地。(2)总统可为实现第(1)款规定制定条例。第39条规定,不论本法有何其他规定,总统或总统为此事而指定的权力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照自己规定的方法利用任何土地。第40条规定,(1)不论其他现行法律和本法有何规定,总统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指使经营滩地、农村公地和国家按需要利用的可耕荒地。(2)总统和总统为此事而指定的权力机构,除以其他方式发出命令之外,必须继续保护牧草地和农村公地,以免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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