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8页(303字)

意大利《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1)合作社设有如下机构: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2)社员大会包括普通社员大会和特别社员大会。一般大会投票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不管持有股份多少,每个社员只有一票。(3)管理委员会由章程规定人数组成。管委会任期1年-3年,具体由社员大会确定,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不必提供担保。管委会从其内部选举出主任和副主任。管委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会议。管委会拥有章程规定的权力。(4)管委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有代表合作社签字的权力。(5)监督委员会由3名正式委员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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