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市地重划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6页(258字)

台湾于1988年6月13日公布《市地重划实施办法》。本办法根据平均地条例规定制定,共10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11条。其中规定:(1)市地重划由台湾当局、省(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办理,必要时可组设市地重划委员会;(2)本办法所定的面积,以平方公尺为单位;(3)实施重划期间,依法可减免地价税或田赋的土地,由主管机关按规定将重划计划书送交税捐稽征机关;(4)重划完成后的土地,由主管机关在地籍整理后30日内列册送交税捐稽征机关依法免征地价税或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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