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旧农机维修事业主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3页(234字)

日本1979年《旧农业机械维修、流通实验事业实施纲要》规定,本事业的实施主体有以下几方面,它必须确实符合据1969年5月31日农政第2258号文《农业机械维修设施设置基准》规定的A级以上的农业机械维修设施标准:(1)农业协同组合或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2)以都、道、府、县区域为其活动范围的农业开发公司的法人,由该都、道、府、县投资,或者作为组织成员;(3)以销售或维修农业机械为职业的人组成事业协同组合或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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