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2页(80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由受损害者请求司法保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某些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并不知道其权益受损害,或者虽知其权益受损害,而未起诉或者不敢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其自己的名义,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为支持起诉。支持起诉的条件是:必须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并应以自己的名义出面支持,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任何个人支持他人起诉;必须是受损害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事实和要件同时具备,而构成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一致基础上而建立的有关诉讼的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者起诉,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方式。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受损害者的民事合法权益,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因此,支持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主和法制原则。

支持起诉不同于代为起诉,不存在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支持起诉原则不同于1923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社会干预者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组织、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在诉讼上有特定的称谓,应履行一定的诉讼程序。支持起诉者不限于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予以支持;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诉讼上无特定的地位,无需履行诉讼上的程序。但二者在理论上有其共通性,在功能上对制止某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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