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审议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5页(269字)

日本《国土厅设置法》规定,国土厅设置国土审议委员会,作为附属机关,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处理本法规定的事务;审议会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并由本法规定范围的不超过45人的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为3年;审议会设会长,由委员中互选产生;会长总管会务,并代表审议会;为了调查和审议特殊事项,审议会可以设置特别委员,特别委员应是国会议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委员或特别委员均为非常任职务;审议会中可以根据政令规定,设置特别委员会,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审议会的有关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必要事项,由政令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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