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子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7页(790字)

日本是个十分重视农作物良种繁育和种子法制管理的国家。早在1916年,日本曾制定《稻麦品种改良奖励规则》,加强育种工作,开展新品种的繁育推广。1919年公布《主要粮食作物改良增殖奖励规则》,建立县种子繁殖圃,配备采种圃专职技术员。1941年全国各地扩建许多种子繁殖圃。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为发展本国农业生产,注意抓良种的生产和普及,同时加快了法律规范的步伐。1947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种苗法》,规定为便于识别种子品质,在出售时必须标明有关项目,并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指定。法律还对为保护新品种而必须实行的品种注册制度等作出了规定。根据《种苗法》的规定,日本政府和农林水产省分别制定《种苗法施行令》、《种苗法施行规则》及《品种注册规则》等。以后,该法律和政令进行多次修改和补充。1951年,日本国会又通过《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对水稻、小麦、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体制、种子繁育、种子田检查、产品检验、种子基地建设制度等作出规定。政府和农林水产省也制定配套政令和规章。该法和政令进行多次修改和补充。20世纪60年代,为保证蔬菜种子以及其他园艺种子的稳定供应,预防灾害和歉收,日本政府于1960年制定《稳定园艺种子供求措施大纲》。1973年,政府又公布《种子生产供应安定设施设置事业实施大纲》,力求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全国的采种基地和种子供应中心。到90年代,日本已经形成一整套十分科学、有序的种子品种试验、良种繁育、种子检验与鉴定、种子贮藏、种子经营销售的法制管理体系。政府可以采取发布《施行通告》的形式,及时将国会两院修改种子法律的情况通报全国各地,并采取具体措施加以有效落实。农林水产省根据法律规定,将种子工作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如统一制定品种注册手续图、品种注册申请书格式、种子委托检验规程、出口品种管理纲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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