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7页(332字)

韩国1981年《种苗管理法》规定:(1)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科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未取得许可者不得从事种苗的生产、进出口或贩卖的规定的;在种苗的品质标识上进行虚伪记载的;生产或销售已被禁止生产或销售的种苗者。(2)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科以6个月以下徒刑和5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未取得注册者不得贩卖种苗业者生产或进口的种苗的规定的,或违反不得进行改包装或分包装销售的规定,或违反禁止夸大宣传的规定的;在指定并公告的地区以外的场所生产供销售用种苗的;生产并销售未进行注册的种苗者;未贴附规定的标识的;未报或伪报种苗的生产及销售情况或未按规定进行种苗储备的;违反规定,未在进口的种子上附加证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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