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市地重划会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6页(397字)

台湾《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第2章重划会的组织及职权中规定:(1)自办市地重划应由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或7成人以上发起成立筹备会,由发起人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备;(2)筹备会的任务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3)重划会章程应载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4)筹备会应在重划计划书核定后2个月内召开重划会第一次委员大会,审议章程及互选代表组成理、监事会,分别负责执行业务;(5)会员大会的权责、理事会的权责、监事会的权责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6)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召开时,应函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派员列席;(7)重划会如有违反法令,擅自变更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定的重划计划书,或废弛重划业务的,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予警告或撤销其决议;情节重大的,可令其整理,必要时可解散。(8)重划会完成财务结算后,可依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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