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市地重划会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6页(714字)
台湾《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第3章重划业务中规定:(1)筹备会成立后,应备具申请书及有关图册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定拟办理重划范围;重划范围经核定后,筹备会应以书面载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征求拟办重划地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2)筹备会应附带有关书表图册,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实施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核准;筹备会应在重划计划书核定后公告30日,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重划计划书经公告确定后,重划会按规定分别或同时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转、分割或设定负担,或建筑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采取土石或变更地形。(3)重划前后地价,应在办理重划土地分配设计前,由重划会送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重划区内应拆迁的土地改良物或坟墓,应予补偿。(4)重划区土地分配完毕后,理事会应将本办法规定的图册公告,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公告期满确定后,重划会应立即办理实地埋设界桩,申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办理地籍测量及土地登记。(5)自办市地重划地区办完土地登记后,重划会应以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场交接土地。(6)自办市地重划的抵费地应由理事会确定抵价提报会员大会通过后出售。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重划费用、工程费用、贷款及其利息;抵费地出售后,应由重划会编制出售清册送请主管机关核备。(7)自办市地重划地区的公共设施工程,理事会应依有关规定标准规划、设计及监造,其设计书图及工程预算,送请各该工程主管机关核定后,始可发包施工。(8)自办市地重划在交接土地及清偿债务后,理事会应在3个月内办理结算,提报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