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批给案卷归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1页(319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64条规定:(1)倘有下列情况,批给的申请不获批准,而将有关案卷归档:当申请人或其代表人不遵守本法律及其他补充法例之规定,而其违犯足以引致不获批准者;或在订定期间内不遵守已被通知之义务;当全面反对其申请之申驳被裁定得者。(2)凡所提出的反对须经民事裁决者,当局将命令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双方循此项案件办理;而将有关批给案卷暂停进行,听候最后裁定。第165条规定:(1)倘有下列情况,批给案卷即行归档:案卷未经有关人士许可而作关系人的更换;批给申请的放弃。(2)下列情况被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不参与有关地段的公开招标;申请人或投承人不遵守第126条1及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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