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7页(527字)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属形成之诉的一种。当事人对已确定之终局判决声明不服,根据再审之法定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再开诉讼程序,以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之诉。再审之诉在不同国家不同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是基于再审制度建立之诉,它是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审程序以再审之诉依法成立而启动,再审判决以再审之诉之结果而作出。再审之诉正因为是在判决确定之后,因当事人不服的特定情形下提出的,当事人的要求在于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因此它虽然属于诉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不同于起诉之诉和上诉之诉。①它发生之直接原因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也不是一审之诉继续以求得最终判决,而是不服法院对原诉之最终判决,以提起再审之诉,对原审之诉进行补救之诉。②再审之诉成立之要件既不同于起诉之诉之要件,也不同于上诉之诉之要件,而是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即表现为确定的终局判决在程序上或者判决的基础上存在重大的瑕疵。③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虽仍以原诉讼之诉讼标的为基础,最终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但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还有诉讼法律关系上的请求权,即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确定判决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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