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7页(523字)

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是基于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审判监督权而设立的。提审制度既是再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再审制度的保障性制度,它可以排除各级法院意见的不一致或某种社会干扰,使案件得以公正审判,保证案件质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见指令再审)。提审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当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的裁判是否有错误,认识并不一致,对此,宜于由上级法院提审。②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如有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予再审时,上级法院亦可自己提审。③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结的案件,认为由自己进行再审为宜时,可予以提审,而不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提审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