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7页(620字)

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院。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有再审程序(见审判监督与申请再审程序),自然也都有再审法院的规定。再审法院,除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由原审法院的同级另一法院再审外,一般是由作出终局判决的法院为再审法院。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22条规定:“再审专属作出经声明不服的判决的法院管辖。对审级不同的法院就同一案件所作的判决,其再审的诉讼由上级法院合并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4条规定:“①再审之诉专属于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声明不服的判决或数个被声明不服的判决中的一个,是州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对于上告审所作的判决依第580条第1至第3项、第6项、第7项而声明不服时,再审之诉专属于该控诉法院管辖;如果对于上告审所作的判决依第579条、第580条第4项、第5项而声明不服时,再审之诉专属于该上告法院管辖。②对于执行命令提起再审之诉时,再审之诉专属于对该案件的裁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见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见指令再审)。同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在我国,任何一级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再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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