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役权许可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8页(474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5条规定,在每一个地役权证书中应含(1)下述限制性条款和条件,即应当达到本法及据本规定制订的各条例、规则所规定的目的;尽量减少对自然景观风景价值、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环境;要求遵守据适用的联邦法律的规定而制订的适用的空气质量标准和水质标准;要求遵守州的各种与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的标准和为地役权证书规定的、为达到上述数种目的所需的关于各种设施的选址、修建、经营、维修等有关的标准,如果这些标准严于适用的联邦标准的话。(2)那些有关部长认为为保护联邦所属的财产或权益;对用于地役权的土地和与它毗邻的土地加以有效的管理,保护用于该地役权的土地及与它毗邻的土地的其他使用人的利益;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那些居住在用于该地役权的土地上的、依赖该土地上的鱼、野生动物和其他生物资源生活的人的权益;要求地役权走廊应是在考虑其可行性和其他因素之后确定的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最小的地带;保护用于该地役权的土地及与它毗邻的土地上的公益等所必需的各种限制性条款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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