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役权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8页(654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4节规定:(1)有关部长应尽可能地为每一个地役权规定明确的边界。每个地役权应限制在有关部长确定的下述地区内:建造组成之所以为其颁发地役权证书的工程的各种设施而占用的地区;为该工程的运行、维修所需的地区;为保障公众安全所需的地区;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地区。(2)应为每一个据本节规定颁发的地役权证书或许可证规定有效期,该有效期的长短视与该工程有关的各种环境、条件而定。(3)据本法或与本法规定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并行不悖的条例或者契约条款颁发的、展期的地役权证书,还应遵守有关部长所规定的与它的范围、有效期、调查、坐落地、建造、维护、转让、分配以及终止有关的各种条款和限制性条件。(4)有关部长在为一个新的将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颁发地役权证书之前,得要求申请者呈交该工程的修建、经营和更新计划,且该计划应是符合该部长所颁条例和契约条款的规定。(5)有关部长应当颁发与据本法有关的各种条例。(6)位于地役权用地范围内的或范围外的矿产和植物,包括林木,只有在获得了据其法律规定颁发的移动或使用这些物件的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得为建设或其他目的使用、处置之。(7)地役权证书持有人每年应提前支付由颁发该地役权证书的部长据公平的市场价值确定的租金。在每年应付资金少于100美元的情况下,该部长得要求该持证人一次支付数年的租金。若某地役权证是作为对该持证人转让给联邦的地役权的互惠而颁发或展期的,则有关部长可减、免应收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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