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役权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7页(294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8节规定,若有关部长据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决定将某为某地役权,所用的土地的全部或一部的联邦所有权转让出去,则该土地可随地役权一起转让。若有关部长确认,为达到本法之目的,应保留联邦对该地役权的控制,以便使该地役权证书持有人遵守已规定的各种限制性条款和限制性条件,则他应当(1)保留联邦对该地役权所用的那部分土地的所有权;(2)将该土地,包括为该地役权所用的土地,随地役权一起转让;但保留联邦实施附具在该地役权证书中的各种限制性条款和条件的权利,包括根据它的决定重新颁发地役权证书或将原证书展期及收取租金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