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9页(586字)

一审的对称,亦称上诉审。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审级制度。二审是以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为基础而建立的法定程序。在我国,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即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采用合议制,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允许有陪审员参加。二审是对案件的续审,它是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基础的,即二审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不是一审的简单重复。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二审审查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情况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见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或上诉。但在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的国家,二审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可以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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