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9页(473字)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与原告一方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与被告一方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私权发生争议后因诉诸法律解决,他们分别与法院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学说重视了公法的意义,避免了一面关系说的一些难以解释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因而为大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所接受。但是,这种学说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未获得解决,一是诉讼中是否只存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与证人、鉴定人之间是否也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面关系说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未能揭示在诸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性,以及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事实上任何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都要与法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只不过他们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和作用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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