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5页(427字)

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进行搏斗,以其胜败来确定他们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谁非或谁是犯罪人。这种决斗不是一般的使用武力,因为它的胜败被认为是神意的显示,因而可以决定诉讼的结局。司法决斗曾为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刑、民事诉讼所采用。它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互相矛盾,法官不能明辨是非时采用。凡在决斗中获胜的,就被认为是上帝使其获胜,证明其陈述真实,是有理或无罪的,战败的一方则相反。在英国,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妇女和60岁以上的,可以拒绝亲自决斗而雇佣一个决斗者。关于决斗的方式和程序,一些国家的习惯法也有规定。决斗前,双方要先对神宣誓。如果一方在宣誓时神情恍惚,读错了誓词,就认为已显示了神意,法官即可据此认定他无理或有罪,而不进行决斗。有的国家规定决斗时可以休息三次。有的国家规定决斗双方在社会地位上应属于一个等级,双方当事人是封建领主或绅士的,可以使用剑和盾决斗;如果是农民或市民,就只能用木棍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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