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土地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2页(626字)

法国在《农业指导法》第3章地产中,对建立农村地产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所有者可以其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者可以其土地经营权自由向私营农业公司、土地所有者集团或经营者集团入股。(2)允许自由组织农村地产公司和地产机构,取得土地所有者出售的土地和未开发的土地。这些公司和机构的生产宗旨是改善农业结构,增加耕地面积,促进土地合理有效转让,促进农民在农村定居。(3)为促进农村整治与地力保护,这些公司可在其当年获得的土地面积的5%的限度内向公共机构、地方行政机构、地产协会、各种非盈利协会转让土地。(4)这些公司的建立应得到农业部长、经济与财政部长的批准,并在国家许可范围内经营。农村地产公司不得以赢利为目的。(5)社会公共集体机构可以其资本的一部分设立土地整治与乡村建设公司,由该公司取得土地所有者可自由出售的土地和土地经营者可自由转让的农业经营权,可在对该土地整治后进行土地再转让。(6)上述不动产交易免除印花税、交易税、注册费,并可成为国家财政以公开贷款提供资助的对象。农业部长可对土地整治项目给予补贴或贷款。(7)土地整治与乡村建设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和不动产,自这些财产转让起10年内,免除印花税、注册费及营业税。(7)任何土地所有者为土地治理或农业开发目标,可将其在农村不动产出租给土地整治与乡村建设公司,出租面积不超过最小定居面积的两倍。其印花税、注册费及营业税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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