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45年农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1页(536字)
日本早在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通过颁布新法,对旧土地制度实行改革,没收幕府的领地,承认土地私有权和自由买卖权,向土地占有者颁发执照,废除原有的种类繁多的贡献,征收单一的地税。这种土地制度的改革,部分地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但也肯定了商人高利贷者对土地的支配权,扶持了农村新的地主阶级。二战结束后,日本迫于农民的反抗和国内粮食问题的压力,在战后即自上而下进行了废除半封建农地制度的改革。第一阶段的1945年12月至1947年3月,日本政府内阁曾于1945年11月以1938年的《农地调整法》为基础,制定一个名为《农地调整法修正案》的农地改革法案。在国会审议时,因遭到地主势力阻挠未获通过。同年12月,盟军总司令部敦促日本政府迅速颁布农地改革法令,日本国会迫于各种压力,被迫通过土地改革法案。通称第一次农地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是:以5年为期,对不在村的地主的全部农地和在村地主出佃超过5公顷的农地,由政府强制征购并转卖给无地和少地的佃农和自耕农;改实物地租为货币地租;保护耕作权,原则上禁止地主夺佃;改组并加强农地委员会,由地主、自耕农和佃农各出5名代表,官选3名代表组成各级农地委员会,耕作权的转移须获得农地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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