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土地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8页(421字)

1928年7、8月,中共在莫斯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28年土地问题决议案》,主要规定:(1)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农民,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的政权。(2)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3)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4)全省区中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作为苏维埃政府移民垦殖之用,分配工农军的士兵供其经济上的使用。(5)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6)销毁豪绅政府的一切田契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7)取消一切由军阀及地方衙门颁布的捐税,设立单一农业经济累进税。(8)国家帮助农业经济。包括办理土地工程;改良扩充水利;防御天灾;国家办理移民事业。(9)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经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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