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土地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8页(360字)

1927年4月27日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27年土地问题决议案》。主要规定:(1)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没收的土地的管理,应交给土地委员会。(2)无代价的没收地主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土地交给耕种的农民,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革命军兵士中没有土地者,于革命战役完结后,可领得土地耕种。(3)耕种已没收的土地的农民,除缴纳累进的土地税于政府外,不纳任何杂税。(4)取消地主绅士所有的一切政权及权利,建立农民的乡村自治政府,对农村各被压迫阶级所组织的乡民会议负责。(6)建立国家农业银行及农民的消费、生产、信用合作社、改良水利。(7)取消重利债务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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