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9页(547字)

又称为起诉裁定原则,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其基本含义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具备法定追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斟酌各方面的情况,在认为对犯罪人不起诉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决定一旦生效,即相当于对被追诉人的无罪判定。

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晚于起诉法定主义,它不是对后者的完全取代,而只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要采纳这一原则,主要是基于提高诉讼活动的经济效益的考虑,同时也与“社会防卫论”这一刑罚目的论的广泛传播有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至第154条明确列举了检察官不起诉决定的具体适用场合。《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起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从各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看,起诉便宜主义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轻微案件;②无关紧要的附属行为;③少年犯罪案件;④“附条件考验”意义上的情况。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检察官对具备追诉条件的犯罪,斟酌犯罪者个人情况,可予以暂缓起诉(起诉犹豫),这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如果被宣告缓予起诉的人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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